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房,盗得陈某某放在房内的华为、云创通手机各1台。经认定,上述两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978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获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搜查经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641****、1912489****。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