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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葵蓬路**号斗记茶叶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用石头等硬物砸破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车牌号:粤E20****)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荔湾区东漖西悦湾路旧桥上,趁无人之机,用石头等硬物砸破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旧桥上的一辆面包车(车牌号:湘MW5****)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邹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1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芳园居小区门口河边绿道,趁无人之机,用石头等硬物砸破被害人陈某甲、马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停放在绿道上的四辆小汽车(车牌号分别是粤EM5****、粤AI****、粤BN****、粤AH****)的车窗玻璃,分别盗走被害人陈某甲、马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10元、250元、8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逃离现场。

4.2020年2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大沙河湿地公园附近,趁无人之机,用石头等硬物砸破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大沙河湿地公园北侧素芳路路边的一辆小汽车(车牌号:粤EX2****)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逃离现场。

5.2020年3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荔湾区海南村地塘三街路口对出高速便道,趁无人之机,用石头等硬物砸破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高速便道路边的一辆小汽车(车牌号:粵B8****)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莫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石头、螺丝批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车、螺丝批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

2020年112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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