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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1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寻至宏新蜜城公馆销售中心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销售中心门口的一辆电动车,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小轿车停好,观察周围没人后徒手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电池盖拆开,将5个电池盗窃走(无法鉴定价格)。

2、2020年6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寻至宏新蜜城公馆销售中心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销售中心门口的一辆电动车,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小轿车停好,观察周围没人后上前徒手将被害人陶某某的电动车电池盖拆开,将4个超能牌电池盗窃走(无法鉴定价格)。

3、2020年6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寻至比奥德路一街**号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电动车,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小轿车停好,观察周围发现没有人后上前徒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电池盖拆开,将5个天能牌电动车电池盗窃走(无法鉴定价格)。

4、2020年6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寻至比奥德路一街**号楼下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电动车,被告人梁某某将其小轿车停好,观察周围发现无人后上前徒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电池盖拆开,将4个超威牌电池盗窃走(无法鉴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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