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9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先后11次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广州市**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废旧钢材模具共8655千克。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503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四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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