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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兴安县**镇**市场内,用刀片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上衣口袋割破,将被害人口袋内的1352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关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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