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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本村的梁某(外号“老马”)从洛西镇来到宜州城区。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独自一人到**路“**网吧”门口时,因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未锁大锁、羊头锁及未安装报警器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发动机号10111****,车辆识别代码LBPPCJLA9A00*****,车牌号桂M****1),便心生盗窃念头,梁某某趁四周无人看守之机,将该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推到城中一小巷内藏匿。后梁某某对梁某谎称该辆摩托车是其朋友的,要求梁某帮其拉回洛西家里。梁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用绑带绑住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由梁某某驾驶黑色雅马哈摩托车一前一后以拖行的方式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开走。2020年3月20日12时许,民警在宜州区庆远镇**路***超市后门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并当场查获嫌疑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2020年3月20日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认定,梁某某盗窃得李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144.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14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武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 份。

4.证据目录、量刑建议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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