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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8********,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镇**街**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吸毒所需资金,2019年6月29日上午11时许,在藤县**镇医院门口旁边的街道上,被告人梁某某用镊子窃取了韩某某放在裤袋里用塑料袋装着的350元。随后,梁某某用扒窃所得的350元购买了毒品,供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英莲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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