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廉江市城北公园侧行人道处将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金彭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辆电动车驾驶到遂溪县马六良路口处,以人民币142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其二人被民警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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