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7********,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至4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山亭区**镇**村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撬锁入院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1、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徐庄镇大李庄村李某某家,在屋内翻动物品,未找到现金后离开现场;同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村李某某家,使用撬棍将锁撬开,进入家中,在家中翻动物品,将户口本、身份证等物品丢在屋内,未发现现金后离开现场;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镇**村杜某某家,在堂屋东间卧室盗窃1200元现金;
3、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镇**村房某某家,翻墙入院后在屋内翻动物品,未发现现金后离开现场。
4、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山城办事处陈庄村孙某某家,在堂屋内盗窃现金2000元;同日,被告人梁某某使用孙某某家的梯子,翻墙进入邻居王某某家中,在屋内盗窃一包古钱币后离开现场;
5、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村徐某某家,未盗窃到物品后离开现场。
6、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村刘某某家,在堂屋盗窃现金1800元,其中十元、二十元面额680元,盗窃老版一元、二元面额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房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代蓓蓓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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