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多个小区门口盗窃他人快递包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号**花园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快递草鸡蛋1箱;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号**花园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邵某某的快递母婴产品1箱;
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快递“每日优鲜”蔬菜1箱;
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顺丰快递2箱,内有生活物品若干;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鲍某某的快递零食1箱。
同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号**花园小区**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部分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梁某某的索赔。梁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鲍某某述;
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385148****)。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补充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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