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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街51号。201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极县**街花园路西盗窃何某某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423.33元。

2.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极县花园路**园小区盗窃李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580元。

3.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门口盗窃耿某某科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230元人民币。

4.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极县无极路**宾馆北侧路西入户盗窃杨某某绿源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320元人民币。

5.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极县无极路**街口南侧路西入户盗窃王某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160元。 

6.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极县***小区盗窃郎某某塞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265元。

7.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极县****小区盗窃朱某某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被盗时的价格为135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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