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楼**-**室,2019年4月10日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趁被害人家中无人或被害人疏忽没有锁门之机,多次入户盗窃。
1、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区**号楼**单元**室,趁被害人张某某外出浇菜园子之机,进入室内盗窃白色手机一部和现金120元钱;
2、2020年4月7日8时4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区10号楼4单元103室,趁被害人胡某某下楼晒床单没有关门之机,进入室内盗窃一个迷彩女士挎包,内有一部白色老人机和约40元现金;
3、2020年4月26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大街**宿舍**号住宅内,趁被害人田某某夫妇外出遛弯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盗窃二部华为手机。
4、2020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街**平房一平房内,趁被害人袁**睡觉之机,进入室内盗窃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7C手机,后将苹果6plus手机卖了120元,将荣耀7C手机卖了100元;
5、2020年5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趁被害人李某某防盗门没关之机,进入室内盗窃一部棕色OPPO手机和一部黑色魅族牌手机,后将两部手机卖了200元;
6、2020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平房一平房内,趁被害人曲某某在家睡觉门没上锁之机,进入室内盗窃一部VIVO手机。
经认定,以上被盗手机价值为2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梁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的VIVO手机一部;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搜查、扣押文书;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8.前科判决、发还手续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手机等财物,价值28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系累犯。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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