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梁日松,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2000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4月1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2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2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 9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日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梁日松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园**区**栋楼下预谋实施盗窃,看见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快递柜旁的一辆“台铃牌”电动单车,遂将电动车盗走后骑行逃离现场。梁日松于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视频研判报告、视频截图、购买票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日松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日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日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日松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