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小区**栋**房间(户籍涟源市**办事处**街**组)。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镇**村钟某某家盗得三包芙蓉王香烟和20元现金。
2、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一个外号叫做“华哥”的男子在涟源市安平镇塘湾里村一户人家盗窃,但没盗窃到任何财物,随后两人在谭某某家二楼的卧室里盗走现金5000余元,梁某某分得赃款3000余元。
2019年9月29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六亩塘镇焱森网吧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谭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晓平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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