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长乐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亚欢(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的网吧盗窃被害人的共计价值人民币8572元的手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商贸旅游学院附近的旺博网吧盗窃被害人崔某某的1部蓝色华为公司的荣耀牌NOTE10型手机、在上述校区附近的友情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1部蓝色小米牌8型手机;

2.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附近的**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的1部白色小米牌8型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4元;

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附近的**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1部华为公司的荣耀牌PLAY型手机、在在上述校区附近的罗曼蒂网吧盗窃被害人邓致远的1部华某某MATE20手机;

4.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附近的**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1部苹果牌7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18元;

5.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大学南校区附近的**盗窃被害人华某某P30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713元;

6.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在**的**盗窃被害人易某某的1部黑色华某某P10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45元;在上述校区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1部白色OPPO牌R15型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892元、在上述校区附近的神棍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1部黑色苹果X手机;

7.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附近的**盗窃被害人欧某某的1部华为公司的荣耀牌P10型手机。

8.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门口的**盗窃被害人1部黑紫色VIVO牌IQ00型手机。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在株洲市**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金盆岭派出所的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金盆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手机均未起获。

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涉案蓝丽网吧的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1份、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涉案蓝丽网吧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方位图、涉案网吧的户籍资料、梁某甲的亲笔供词;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邓致远的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涉案网吧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梁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2、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应当责令被告人梁某甲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