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8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栋**单元**户。2005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前次判决缓刑,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故未执行);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次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珠晖区**村找朋友玩,路过被害人王某某家,见大门未关,遂起窃意。梁某某潜入王某某家,趁王某某熟睡之际,遂秘密窃取了王某某的购物卡一张、苹果7Plus手机一台、现金数十元,随后逃离现场。当日,梁某某持购物卡到**百货购物,使用了200元后将购物卡丢弃,并到雁峰区**路附近将手机卖出,获利200元,所得已挥霍一空。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的手机价值为1604元。同年12月27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还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不得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市公安监管医院;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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