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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到河源市源城区旺业街长鸿商务大厦二楼亿度网咖,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台小米6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经鉴定,被盗小米6手机价格为856元。

2019年5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伊婷百丽美容店,将被害人梁某丙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苹果6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值976元。

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河源市源城区旺业街长鸿商务大厦二楼亿度网咖,将被害人杨丹娜放在49号桌面上的一台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70元的价格卖给杜基准。经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格为2962元。

2019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新蜗居公寓,将被害人洪某某放在前台的一台VIVO牌手机盗走,5月23日下午,将该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邝某某。经鉴定,被盗VIVO牌手机价格为465元。

2019年5月23日,办案民警在源城区永福路景源大酒店旁巷子内将被告人梁某某抓捕归案,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暴力拒捕,导致民警和被告人梁某某均受轻微伤,随后,民警在梁某某裤袋中检查出一用纸巾包裹的水果刀。案发后,被盗四部手机均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转账截图、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4.监控视频CD光碟一张;5.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杜某某、邝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梁某丙、杨某某、洪某某、曾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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