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海晟名苑南区东门外便道处,盗窃被害人周某甲一件(内有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79元。被盗赃物已起获。
2020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海晟名苑南区东门外便道处,盗窃被害人周某甲两件(内有裤子一条、食品一袋),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5元。被盗赃物已起获。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东城区雍和家园2期小区2号楼一层大堂内,盗窃被害人齐某某快递一件(内有食品两袋),价值人民币49.33元;盗窃被害人柏某某快递一件(内有衣服三件),价值人民币160元。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背包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齐某某、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贞
2020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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