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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6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2010年3月27日、2016年9月28日先后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至我市大涌镇岚田村环镇路一品商务住宿202号房内,盗走被害人李某善人民币330元。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我市大涌镇南某某富城山庄附近兄弟出租屋409房内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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