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5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2017年12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2017年12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2010年4月13日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0月1日临时羁押于内蒙古兴和县看守所,同年10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邸某某预谋利用赌博做局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的财物。2017年9月11日,在保定市莲池区红旗大街贵宾楼酒店内,三被告人诱骗被害人曹某某参与赌局,后赢得被害人曹某某15万元并分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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