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街**号。2016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街**号。2020年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梁某乙在中山市黄圃镇**村口临时防疫检查站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对时,因不满工作人员黄某建让其出示身份证件而发生口角,并通知其哥哥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到场辱骂黄某建等工作人员。当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酒后纠集他人到被害人黄某建的住处附近,辱骂黄某建及其父亲黄某行,治保会工作人员到场处置期间,梁某甲和梁某乙对黄某建父子进行殴打,并将上前劝阻的治保人员按倒在地。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被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建以及黄某行的伤势分别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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