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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街**号。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街**号。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街**号。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街**号。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伙同梁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我市阜沙镇**村**号、阜沙镇**村**街**号等多处,利用村民红白喜事宴席为掩护开设赌场,并抽取大额渔利。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系赌场的股东之一,从水钱中获得分红;被告人梁某乙、冯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冯某乙负责联系办事主家提供场地,纠集参赌人员及放数。

2019年11月1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阜沙镇一带分别将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检察官助理:何丽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梁某乙、冯某甲、冯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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