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住广西西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4********,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73********,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文某甲、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以被告人梁某某、陆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西林县城时代广场附近烧烤摊喝酒,席间虚构在西林县有挖掘工程,由李某甲打电话联系挖掘机老板黄某甲、盘某某到西林县城洽谈,共谋设赌局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盘某某的财物。23时左右,黄某甲、盘某某跟盘某某甲一起到西林县城时代广场附近烧烤摊找到梁某某等人,跟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谈话十余分钟左右,被告人文某甲就过来接盘某某甲及黄某甲、盘文学到西林县城菜市场附近烧烤摊喝酒,梁某某等人也一同前往。因未商议好分工,当晚梁某某等人未对黄某甲、盘某某进行诈骗。次日上午,文某甲、梁某某等人经商议,由文某甲带黄某甲、盘某某到西林县八达镇小周山庄吃饭,之后再设赌局骗取黄某甲、盘某某钱财。中午12时许,文某甲等人带黄某甲、盘某某、盘某某甲到西林县八达镇小周山庄吃饭喝酒,后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人陆续到场。在吃饭的过程中,文某甲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投放到黄某甲、盘某某的酒杯里,让黄某甲、盘某某饮用。待黄某甲、盘某某药效发作,文某甲、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人以“打三公”方式跟黄某甲、盘某某和盘某某甲赌博,赌博过程中文某甲“出老千”,先后骗取了黄某甲、盘某某人民币共8700元,黄某甲、盘某某便不愿继续赌博。文某甲、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人就结束赌局,陆续离开山庄。后文某甲分给梁某某赃款人民币4000元,梁某某再分赃款给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人。2019年5月15日,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对黄某甲、盘某某等二人的尿样进行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吗啡阴性。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文某甲主动到西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文某甲、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黄某甲、盘某某被骗的全部资金,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盘天文、黄某乙、文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甲、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某、文某甲、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与涉案人盘某某甲、黄某丙、邓某某、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文某甲、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赌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文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陆某某、余某某在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松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余某某现羁押在西林县看守所;
2. 被告人文某甲、李某甲现羁押在百色市右江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
3.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767****;
4.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笔录散页5页、DVD光盘37张;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6.《量刑建议书》1份。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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