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72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2032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XX镇XX村XX屯124号。因聚众赌博,2017年8月1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72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2081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XX村XX屯91号。因聚众赌博,2013年10月3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1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10919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XXX路XX号1栋XXX室。因聚众赌博,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2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7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710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三防镇乃文村寨群屯9号。因聚众赌博,2017年2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至0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等人分别在融水县融水镇XX村新村屯秦某某家中、龙某某家、村鱼塘尾空屋里、粟家祠堂边的空地搭简易棚里、龙某某家中等地方以“赌博三公”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同时收取“抽水钱”。2020年5月2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龙某某家中将聚众赌博的被告人梁某某、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及参赌人员共20多人抓获,缴获赌资共40290元。被告人梁某某、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微信收支流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兰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天青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粟某某、梁某某、韦某某现羁押在融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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