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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19〕13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9月份,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梁某某数次将明知是假冒古井贡酒五年或者献礼版等假酒销售给徐某某,销售金额至少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梁某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茅台、口子窖、古井、剑兰春、洋河白酒,货值金额92296元。

被告人徐某某将从梁某某处购买的假冒古井贡酒五年或者献礼版等假酒又卖给权某某、湛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至少5万元。公安机关在徐某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古井五年白酒6箱,货值金额3120元。

2019年9月28日,权某某在庐阳区长丰路会宾楼门口准备搬假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权某某、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均超过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枝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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