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住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附近自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贵港市港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小区**幢**单元**室,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莫某甲和卓某某、陈某甲、甘某甲、何某某、游某某、吴某甲、苏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刘某甲、高某甲、陈某乙、黄某甲(后十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下半年聚拢纠结在一起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名为“水浒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梁某甲和卓某某为首,以陈某甲、甘某甲、吴某甲、苏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刘某甲、高某甲、陈某乙、黄某甲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不断发展壮大,成员约五十人。覃某甲以陈某甲为靠山,依靠“水浒传”成员帮忙打架滋事,与“水浒传”联系密切。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贵港城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8日,“水浒传”成员苏某某与徐某甲因矛盾相约打架。当天23时许,苏某某纠集了“水浒传”成员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和卓某某、陈某甲、甘某甲、游某某、谢某某、刘某甲、高某甲、陈某乙、黄某甲、任某某、陆某某、滕某某、邓某某、黄某乙、虞某某(后六人另案处理)等20多人携带砍刀、铁棍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金三角高富帅网吧打架,后在网吧楼下找到徐某甲、徐某乙等人,持刀棍将徐某乙打伤。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19年1月30日6时许,卓某某、刘某甲骑电动车在贵港市港北区维多利亚马克网咖楼下附近与莫某乙所骑电动车相撞,双方发生口角。后莫某乙通过高某甲找到卓某某,双方相约到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飞驰网吧谈判。同日23时许,卓某某纠集“水浒传”成员被告人梁某丙、莫某甲和陈某甲、游某某、刘某甲、吴某甲、任某某、高某甲、苏某某、陈某乙、滕某某、黄某甲等人以及吴某甲的几名朋友共二十多人携带砍刀、甩棍、U型电动车锁到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飞驰网吧对面的商店准备打架,看到莫某乙、莫某丙等人,便持砍刀、甩棍、U型电动车锁殴打莫某乙、莫某丙。经鉴定,莫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2019年4月4日晚,陈某甲因与陈某丁、梁某丁(另案处理)产生矛盾,于是相约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中央广场附近打架,陈某甲纠集了“水浒传”成员被告人梁某丙和卓某某、游某某、黄某甲、陈某乙、吴某甲、高某甲、滕某某等二十多人,陈某丁、梁某丁纠集了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赵某某、甘某乙、李某丁、杨某甲(后七人另案处理)等人。次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丙和卓某某、陈某甲、游某某、黄某甲、陈某乙、吴某甲、高某甲、滕某某等人持甩棍、砍刀与持砍刀、铁棍的陈某丁、梁某丁、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赵某某、甘某乙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中央广场附近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某丁、杨某甲被卓某某、陈某甲、游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莫某甲和甘某甲、陈某甲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苏荷酒吧喝酒时,因为隔壁桌的丁某某、郑豪等人与甘某甲发生身体磕碰,甘某甲心生不满便叫被告人梁某甲、莫某甲和陈某甲、滕某某、李某甲、吴某甲等人一起在酒吧大厅内对丁某某、郑豪实施殴打。经鉴定,丁某某、郑豪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9年4月6日凌晨,覃某甲因与黄某丙发生争吵,双方约在贵港市港北区宏桂广场建设银行门口协商,随后覃某甲纠集了“水浒传”成员卓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黄某甲、苏某某等人过来帮忙,陈某甲、何某某、黄某甲、苏某某等人携带一把西瓜刀去到宏桂广场建设银行门口,陈某甲持刀,其他人拳打脚踢,将在现场的黄某丙的朋友周某某、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0日21时许,“水浒传”成员李某甲和卓某某、陈某甲、甘某甲、苏某某、高某乙、陈某乙、虞某某等人路经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旧铁路巷西巷时,看到黄镇国,李某甲认为黄镇国背叛自己投靠他人,于是伙同卓某某、陈某甲、甘某甲、苏某某、高某乙、陈某乙、虞某某等人持刀、棍殴打黄镇国,在黄镇国跑开后,又打砸黄镇国留在现场的电动车。经鉴定,黄镇国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19年4月22日2时许,甘某甲、何某某、谢某某骑电动车经过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与中山路交汇处的路口时差点摔跤,认为被路过的汤某某等人嘲笑,便骂对方。随后汤某某等人和甘某甲、何某某、谢某某在小江转盘又发生口角,后双方散开。甘某甲、何某某、谢某某心生不满,甘某甲拿找来一把砍刀欲殴打汤某某等人。后甘某甲、何某某、谢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石羊塘头涡巷266号门前找到汤某某,先用辣椒水喷,接着又持刀砍汤某某。经鉴定,汤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四、违法事实
1、2018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戊因与林洪德有矛盾,于是召集了被告人莫某甲和卓某某、陈某甲、甘某甲、邓某某、苏某某等人持甩棍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的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欲殴打林洪德,后卓某某、陈某甲、甘某甲等人在该校学生宿舍239室内将林洪德打伤。
2、2019年1月8日4时许,杨某乙因认为外号“白某某”的男子是其仇人,便纠集被告人梁某丙和卓某某、甘某甲、苏某某、邓某某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体育中心Meme酒吧门前路口处,持西瓜刀、甩棍等工具追打某某己、陈某丙、覃杰、甘某丙、黄某丁等人,某某己、陈某丙、覃杰、甘某丙、黄某丁等人逃跑后,又将黄某丁的电动车砸烂。
3、2019年2月7日10时许,陈某甲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马克电竞网吧遇见梁某丁,认为梁某丁之前辱骂自己,便伙同“水浒传”成员刘某甲和郑伟将正在网吧上网的梁某丁打伤。经鉴定,梁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2019年2月13日1时许,因对水浒传前成员梁某己不满,陈某甲召集了水浒传成员被告人梁某丙和甘某甲、游某某、高某甲、滕某某等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唐人街蓝咖网咖找到正在上网的梁某己,陈某甲持甩棍、游某某拿车锁、甘某甲拿电脑键盘、其他人使用拳脚,对梁某己进行殴打。
5、2019年3月3日2时许,“水浒传”成员高某甲认为其前女友跟宋某某好而产生怨恨,于是召集了“水浒传”成员被告人梁某丙和卓某某、甘某甲、陈某甲、苏某某、吴某甲、刘某甲、高某甲、任某某、覃某丁、吴某甲的朋友“瘸子”、覃某乙、黄某乙等人到贵港市港北区Tata酒吧侧门两次殴打宋某某,甘某甲持刀捅伤宋某某。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2019年1月20日晚,刘某甲认为吴某乙与其有矛盾,便通过他人将吴某乙约至贵港市中山北路维多利亚马克网咖,当天22时许,吴某乙到达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维多利亚马克网咖楼下后,被卓某某、刘某甲、覃某丙、黄某甲、苏某某等人持棍殴打,随后又将吴某乙带至附近的纳乐酒吧后门小树林处,对吴某乙勒索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莫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莫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莫某甲一人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甲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云丹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莫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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