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运营“云**”,简称“云**”,是一个消费返利商城,参与人员通过“云**”注册成为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还可以获得收益,该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会员除了发展直接下线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只要下线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的后台系统都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相应的佣金。佣金先以白积分形式给付,转换成红积分后可直接消费或者提现,上线会员从而实现获利。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年底注册成为“云**”公司普通会员,后缴纳999元升级成为铂钻会员,为了牟取更多非法利益,梁某某通过打电话和微信朋友圈发布云**二维码的方式发展许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许某某又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74人,梁某某所有下线会员层级达到9级,获利共计94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为“云**”平台会员并升级为铂钻会员后,以消费返利为名,积极发展下级会员加入“云**”,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赃款现保管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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