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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8********,汉族,居民,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玉州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与其丈夫黄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上半年注册成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TP****.com电商网站平台(又叫**平台)的会员,后发展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以**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梁某某现级别为该平台全球销售副总裁,下属层级达15层,下属会员总数达到2561人。至案发时止,梁某某从该平台获奖金26221.13美元,提现5000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从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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