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武汉市江岸区**园**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二次退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止;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止;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止;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9月,被告人梁某某受其胞兄梁某乙(已判刑)的邀约,在位于本市洪山区珞狮路14号武汉**大学孵化楼19层梁某乙实际控制的“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行政、资金管理等工作。该公司以销售猕猴桃树挂果收益权为名与他人签订猕猴桃苗木领养协议,以发放奖金为诱饵,诱骗他人缴纳人民币6000元至11800元不等的会员费成为会员,并多层级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划分为小盘、车盘两个区。其中,小盘形成发展层、A岗、B岗、C岗四个层级。其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招商银行办理其个人银行卡作为该公司“会员费用”资金账户使用。截止2016年9月,与该公司签订领养协议及缴纳会费的会员达120余人。
被告人梁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抓获及破案经过、办案说明;2.证人梁某甲、刘某某、梁某丙、鲍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公司信息资料、猕猴桃项目协议、阳新工商部门处罚资料、银行流水、梁某乙提供涉案公司资料等;4.受害人曾某某、黄某某、范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王某甲、肖某某的陈述;5.受害人黎某某、王某乙等120余人书面控告书及资料;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参与以进行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的传销组织、骗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祚斌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8张(4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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