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2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莱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阳**)由黄某某、胡某某、迟某某、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于2016年3月注册成立,总部位于莱阳市义乌商贸城,公司以购买产品的名义,提出的“三赢四维”经济模式,宣传“一次消费,十二次分配”,即消费者通过登陆www.ws329.com网站消费人民币3960元(也可以消费3960元倍数)成为公司会员(又称消费商)后,可免费下单获取网站标价3960元的商品,之后每27天可免费下单继续领取网站标价3960元的产品,共能循环领取十二次。公司结构自上至下分为公司、服务中心、服务站、消费商四个层次,服务站直接面对消费商,服务中心管理服务站,公司管理服务中心。消费商推荐10个人成为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向公司交2万元申请金,就可以申请成立服务站;申请成立服务中心必须要有5个以上的众筹股东同时交纳申请金5万元。服务站站长每月享有该站下面所有会员累积交纳订单总额6%的服务佣金,服务中心每月享有下辖服务站所有会员累积订单总额的0.5%服务佣金。服务佣金均由公司支付,公司作为最高层每月从所有消费商累计订单总额提取1.5%平台费用、5.5%的公司发展基金,0.5%银行费用。
莱阳**总部设立财务部、产品部、市场部、文化部、监管部、办公室等部门对全公司进行管理,至2016年12月,公司网站总后台统计信息显示全国共发展服务中心111个,服务站2016个,消费商60037人。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注册成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的会员,2016年2月山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陪同黄某某去莱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莱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交纳1980元从山东**复活成为莱阳**会员,同年7月至10月该担任莱阳**莱阳市区服务中心负责人,莱阳市区服务中心共下辖27个服务站,发展1256名消费商。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4月9日,主动到莱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会员汇总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莱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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