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移送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发起、筹划ABCD财富网投资项目,以销售ABCD农产品合约和财富网股指合约为名,以投资后的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上述合约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被告人梁某某自2011年2月11日在ABCD财富网注册成为会员(用户名为:JAY8891),然后在网络平台和线下朋友聚会过程中,宣传、讲解有关ABCD农产品投资项目,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经统计,被告人梁某某直接发展及其下线发展的参与人员已超过30人,层级超过3层。
鉴定机构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同案人手机电脑信息以及ABCD农业投资项目后台信息,鉴定出梁某某在上述平台投资3000金币,获取收益共计1722832金币(虚拟货币,网上记载1金币等于1美元);截至2012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直接推荐下线人员有丁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计21人,发展下线共计28层,共有下线点位17447个,下线共投资100792500金币。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购买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合约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5册7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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