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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6********,汉族,大专文化,开平市****养殖有限公司**服务部主管,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某甲入职开平市****养殖有限公司任技术员,2019年7月30日被任命为该公司服务部**服务点主管。2019年11月,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保管的公司配备给**服务点的POS机损坏为由,违反公司规定收取现金或叫客户直接转账入其个人账户,共收取客户的购鸡款和新养殖户的押金297694元,收款后不上交而用于个人赌博。其中,收取了购鸡客户陈某甲82868元、梁某乙58326元,新养殖户押金陈某乙45000元、谭某某32000元、崔某某45000元、梁某丙34500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到开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卜某某、梁某乙、陈某甲、梁某丁、吴某某、梁某丙、崔某某、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物证(照片);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咏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卷、光盘1张、U盘1个;

3.随案移送物品:白色苹果手机1部、蓝色华为手机1部(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4.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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