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原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庄村委会**村,现住郑州市高新区**小区。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违法放贷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因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恩分社担任主任职务的便利条件,以洪恩信用社名义为被害人周某某出具30万元股金证,该笔钱款未入到洪恩信用社账户内用于被告人梁某某个人使用。后经柘城县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支付周某某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游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原任职单位钱财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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