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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6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黄埔区**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越秀区东山某某食品商行店长期间,利用其经手店内现金营业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营业额人民币150000元。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其家属代为归还部分款项30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销售明细表、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案件开示表及被告人梁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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