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医疗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专员,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有户卡)。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入职被害单位广州****医疗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地址:黄埔区**街***路**号)担任运营专员,主要负责**甲公司经营的三家淘宝店:**甲公司、广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站(广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站”)的总体运营,包括处理退款等工作,并保管和支配使用上述淘宝店的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及对应绑定的手机号码。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支付宝账号内资金转移至其朋友陈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及其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并全部用于挥霍,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上述支付宝账号申请网上贷款并据为己有,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被害单位私人支付宝账号花呗进行消费,从而达到侵占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共计侵占被害单位602088.9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6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掌握**甲公司淘宝店的支付宝账号wyf132988**** @163.com、登录密码及保管绑定支付密码的手机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使用该账号申请网上贷款,实际产生贷款利息共计2875.24元,梁某某仅归还本金及利息952.68元。另外,被告人梁某某还多次擅自将该账号内资金(包括销售款、贷款等)转账至其朋友陈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及其本人银行卡内,合计490645.4元(含服务费),全部用于挥霍。
2、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掌握**乙公司淘宝店的支付宝账号302964**** @qq.com、登录密码及保管绑定支付密码的手机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使用该账号申请网上贷款,实际产生贷款利息共计741元。另外,被告人梁某某还多次擅自将该账号内资金(包括销售款、贷款等)转账至其朋友肖某某的银行卡内,合计63653.61元(含服务费),全部用于挥霍。
3、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掌握***站淘宝店的支付宝账号213371**** @qq.com、登录密码及保管绑定支付密码的手机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将该账号内资金(包括销售款等)转账至其朋友肖某某的银行卡内,合计8720元,全部用于挥霍。
4、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掌握的***站淘宝店的私人支付宝账号1341809****、登录密码及保管绑定支付密码的手机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将该账号内资金(包括销售款等)转账至其朋友杨某某及其本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内,合计33027.58元,全部用于挥霍。另外,还擅自使用该账号花呗消费3378.78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前,其向被害单位退款l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报案材料;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等书证物证;5.归案经过;6.户籍材料;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7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85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视听资料等:光碟6张,U盘1个,随案移送。
8.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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