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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92********,壮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华焱网吧担任店长,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修改电脑数据的方式将华焱网吧营业款共计人民币63078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2019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国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梁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娜

代检察员:郭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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