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睢宁**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在睢宁**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利用经手公司售后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99455元售后款通过多次转账至他人账户后非法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被害人损失950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袁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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