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住**路**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原系**有限公司**部收派员。2020年1月至2月,梁某某私自截留其负责派送的130部全新OPPO Rnmo2z手机(价值约201500元)后变卖,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2020年2月21日16时许,梁某某到台山市**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公司201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3789784,保证人梁新芳,13902847272。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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