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巷**号**号**室,住武汉市硚口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系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退休职工。2018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称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余某甲的侄子进入**医院工作,以活动关系为由,在本市东西湖区**花园**路附近骗取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40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40000元。上述款项均已挥霍。
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委托他人帮其制作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医院招新职工登记表及报到通知,上盖有伪造的“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医院人事处”印章,并于同年9月将该招新职工登记表及报到通知向被害人余某甲展示。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余某甲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余某甲对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资质查询清单、职工登记表及报到通知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蕊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硚口区**号,联系电话:1388600****;保证人余某乙,联系电话:1387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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