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中介,与被害人陈某某口头协议以每斤9元的价格向其收购规格为“100口斤”黄骨鱼,并与张某某商定以每斤9.5元价格卖给他。同年9月10日,张某某到陈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北方村的鱼塘收购3930斤的黄骨鱼,并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梁某某货款37100元;次日,梁某某又以每斤9元的价格叫岑某某到陈某某的鱼塘收走2445斤的黄骨鱼,后岑某某向梁某某共支付20700元货款。另外,梁某某还答应陈某某支付捕捞人工费2000元以及谎称买鱼不够钱向陈某某借款1000元。梁某某在收到骗取的货款和借款后并没有支付给陈某某,而是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同年12月2日,梁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起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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