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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 ,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街道**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淑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声称有渠道可以帮忙一次性买断社保,让被害人梁某某信以为真,诈骗被害人共5万元。案发后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电子数据;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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