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4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0********,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2019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10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 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假冒“梁某丙”身份,通过微信、QQ与被害人彭某某联系,并以谈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坤共计人民币30613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彭某某上述赃款。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和照片后,伪造一张名为“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民警从其身上缴获上述居民身份证。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泓玥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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