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与上家陈某甲(身份未明)在微信聊天时得知陈某甲有医用口罩卖,于是在微信上发布有医用口罩出售信息。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康某乙在微信上看到信息后,被害人胡某某于2020年2月1日21时许以每个2.3元价格向被告人梁某某订购1.5万个口罩,并于 2020年2月2日通过支付宝(帐号188167*****)分四笔(4600元、23000元、4600元、2300元、共计34500元)转到梁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帐号1767576****里。被害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1日20时许与被告人梁某某在微信上约定以每个口罩2.5元成交。后被害人朱某某以每个2.7元再出售给其他客户来赚取利润,前后一共收取“魏**”“***材口罩” “***”“**载物”“吴某某***47” “***嗳”“随缘****”“**”“苹***口罩”等8人的订购口罩款共137740元,朱某某收到款后,通过微信和银行卡方式向梁某某支付178500元,其中微信分6次转账共97500,银行卡分2次转账共81000元。同时“魏**”也向梁某某转账50000元。被害人康某乙于2020年2月3日在微信上与梁某某拟定以2.6元每只口罩的价格交易,两天发货。康某乙在微信上转给梁某某12480元。 

被告人梁某某分别收到朱某某178500元、“魏某某” 50000元、康某乙12480元、胡某某34500元,梁某某只转给陈某甲3万元订金,后因陈某甲说口罩已涨价没有发口罩给梁某某,先退回2万元。梁某某在陈某甲没有口罩发货后,没有将订购口罩款退还受害人,在受害人多次追讨还钱梁某某一直推塘说上家没发货,其后将该款项在网上进行赌博并输掉。至此,被告人梁某某向受害人朱某某、康某乙、胡某某、“魏**”涉嫌诈骗金额共计达275480元。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康某乙、李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康某乙、胡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财物并用于赌博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