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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7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街道**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平台相识。梁某某因网贷平台借款到期无法归还,遂产生骗取黄某某财物的念头。2019年7月24日晚,梁某某谎称介绍黄某某到**网络平台做主播,在黄某某上平台注册认证未通过时,梁某某称可以帮黄某某的支付宝通过平台认证,以此套取了黄某某支付宝登录的验证码,并在自己手机上登录。随后,梁某某用黄某某的支付宝在“网商贷”上贷款28000元并提现至黄某某的银行卡内,后又谎称支付宝内提现出来的钱清零后便可以在平台上认证成功,梁某某发送收款二维码给黄某某,待黄某某通过微信将28000元转给梁某某后,将黄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3月13日,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资料、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2歙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报、立案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

6歙县公安局调取被告人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清单;

7歙县公安局收集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聊天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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