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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山西省**局**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因债务缠身,为了偿还他人债务,梁某某谎称可以帮助他人承揽**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期间通过中间人金某某、贾栋安联系到了急欲承揽工程的被害人王某甲。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能为王某甲承揽**光伏发电项目的5000万以上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并以此为由向王某甲收取120万元办事费用。被害人王某甲在确认梁某某的身份及职务后便信以为真,并于2017年4月12日让公司会计在晋城市城区晋城银行凤西支行向梁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20万元。梁某某在收取王某甲的120万元费用后,并未将钱用于承揽工程。而是在短时间内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挥霍,也未为王某甲承揽任何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给王某甲写过还款计划,陆续还款49500元。破案后,被告人梁某某亲属分两次退还王某甲12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金某某、贾某乙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能够给王某甲承揽**光伏发电项目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583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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