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永城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3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14年4月1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间,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紫金华府”小区门面房对外出售,每平方2300元,每间17.5万元。后经梁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介绍,被害人陈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汇给梁某某17.5万元,用于购买门面房。被告人梁某某将收到的17.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家人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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