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2010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因需要购买无纺布,2020年4月8日下午,经朋友推荐,加被告人梁某某(微信昵称“**先生”,微信账号a******93)微信好友。之后两人通过微信联系买卖无纺布业务。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收取张某某定金6000元,并向其发送虚假送货视频和虚假位置坐标。之后梁某某失联。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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