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周口市扶沟县**乡**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20年5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的学籍事项,在骗取受害人朱**的信任后,以办学籍需要花钱为理由向朱**索取42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朱**陈述;
3.证人梁某乙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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