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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20年5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河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的学籍事项,在骗取受害人朱**的信任后,以办学籍需要花钱为理由向朱**索取42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朱**陈述;

3.证人梁某乙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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