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梁辉森,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鼎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辉森涉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梁辉森从金某某经营的义乌**豪车租赁公司租赁牌号为浙GE9****的奔驰S320轿车1辆,用于其本人使用。同年6月份,被告人梁辉森因资金周转困难,遂通过伪造户口本,谎称自己系该车车主骆某某侄子,将该车质押给蒋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梁辉森归还蒋某某借款5万元,由于仍存在资金缺口,被告人梁辉森向蒋某某提出再次以该奔驰车质押借款10万元。期间,被告人梁辉森以需要继续使用车辆为由向金某某续租该车,并拖欠租金。后蒋某某得知该奔驰轿车系被告人梁辉森租赁的车辆,多次向梁辉森追讨借款,被告人梁辉森以家人会帮忙归还为由推脱。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梁辉森为了归还蒋某某借款,产生了再向租赁公司租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的想法。后被告人梁辉森从蒋某某处借得4000元钱用于支付租金,并向朋友张某甲谎称自己回福建老家需要用车,让张某甲以个人名义帮其租车,后张某甲从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横店**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牌号浙GA6****北京现代轿车1辆。被告人梁辉森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该车辆质押给东阳**汽车租赁公司,获得质押款4.64万元,后将其中的4.6万元用于归还蒋某某借款。同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辉森通知金某某将奔驰轿车开回,未支付拖欠租金。案发后,北京现代轿车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涉案北京现代轿车的价值为10万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梁辉森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汽车租赁合同、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吴某某、蒋忠信、张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辉森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辉森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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