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家住华坪县**乡**村委**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来到大理市**路**小区**幢**单元**楼**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以帮助李某某的妻子陈某某消除阴账为由实施诈骗。次日16时许,在大理市下关镇龙福苑小区旁,梁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17时40分许,将其中的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宁某某(在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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